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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4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
(2013)闵刑初字第134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a,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a犯妨害公务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左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25日7时许,被告人罗a驾驶无牌摩托车非法载客行至本市闵行区沪闵路、莘松路路口时,遇交警季a对其进行检查,被告人罗a欲强行驾车逃离现场时拖拽致季a倒地受伤,经鉴定季a因外伤致右肘部伸侧、左膝部内侧及右膝前部皮肤软组织擦挫伤,构成轻微伤。嗣后,被告人罗a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罗a家属代为赔偿了季a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季a的陈述,证人李a的证言,上海市闵行区中心医院《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相关赔偿书证,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a以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罗a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a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25日起至2013年10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贝冬梅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人民陪审员 王鹤庆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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