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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
(2013)闵刑初字第12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a,男;因本案于2013年3月21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2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a犯受贿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宋进支持公诉,被告人孙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7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a在担任闵中心工程科科长和闵东方副总经理期间,利用负责“闵中心”新建小区有线电视配套工程及“闵东方”客服部、市场部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现金和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81,000元。具体如下:
  1、2011年9月和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a利用职务便利,收受A法定代表人计a现金,共计人民币35,000元。
  2、2007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a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B法定代表人陆a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21,000元。
  3、2007年春节前至2011年春节前,被告人孙a利用职务便利,先后5次收受C法定代表人杨a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l0,000元。
  4、2007年春节前至2013年春节前,被告人孙a利用职务便利,先后7次收受D总经理顾a购物卡,共计价值人民币l5,000元。
  2013年3月20日,被告人孙a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了上述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孙a已退还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孙a职务证明,档案机读材料,孙a职务证明、工程施工情况登记表、工程抢修等投标单位及中标单位名单,证人刘a的证言,闵行区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有限电视网络安装工程合同及浦江镇201.C2地块配套商品房有线电视系统工程合同,检察机关出具的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案发经过,被告人孙a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a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钱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计人民币8.1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孙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其已退缴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a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孙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已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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