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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29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a、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
(2013)闵刑初字第12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a,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a、蒋a,上海A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晓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a及其辩护人陈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2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赵a在本市闵行区申虹路、兴虹路中建二局施工工地内,因琐事与被害人汪a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后被告人赵a持铁锹击打被害人汪a背部,致汪T5棘突骨折,构成轻伤。
  2013年5月29日,被告人赵a接电话通知后,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询问,并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赵a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汪a的陈述,证人安a等人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公安机关的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的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a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赵a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辩护人以赵系初犯,有自首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为由,请求对赵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2013年11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员 李 群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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