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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瓯刑初字第1120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1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盗窃于2009年1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温瓯刑初字第112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因盗窃于2009年1月29日被浙江省乐清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1年11月26日被浙江省平阳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6月27日被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2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4月7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温瓯检刑诉[2013]10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1、2013年1月,被告人陈××伙同杨甲(已被判刑)先后两次来到温州市××××街道××某某学旁的“山某某”,分别窃取殿内功德箱里的现金人民币300余某、200余某。

  2、2013年1月,被告人陈××伙同他人来到温州市××街道××村“××寺”,窃取寺内功德箱里的现金若干元。

  3、2013年1月,被告人陈××伙同他人来到温州市××桥街道××村“××寺”,窃取寺内功德箱里的现金若干元。

  4、2013年1月、2月,被告人陈××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来到温州市××桥街道××村“××寺”,窃取寺内功德箱里的现金若干元。

  5、2013年1月、2月,被告人陈××伙同他人先后两次来到温州市瓯海区××镇××隧道口的“××寺”,窃取寺内功德箱里的现金若干元。

  6、2013年1月至2月期间,被告人陈××伙同他人先后三次来到温州市××桥街道××村×ד××寺”,窃取寺内功德箱里的现金若干元。

  7、2013年2月28日12时许,被告人陈××伙同杨甲来到温州市××街道××村××山上“××堂”,窃取堂内功德箱里的现金人民币200余某。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甲、贾乙、林某某、朱某某、杨××、杨乙、苏某某、卢某某、张某某的证言,同案犯杨甲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和刑满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被害单位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在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有盗窃劣迹,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陈××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7日起至2014年7月6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陈××退出违法所得返还各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张 川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 记员 虞建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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