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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822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8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
(2013)浦刑初字第28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某,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锦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5月下旬某日18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其暂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XX室内,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另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3年6月1日13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3年6月4日21时许,被告人黄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吸毒人员曾某某、张某某(另处)以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冰毒。

2013年6月4日,被告人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主动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曾某某、张某某、王XX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黄X、陈XX、王X的证言,相关照片,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样检验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黄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到案后的供述和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他人吸毒而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4日起至2014年6月3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康 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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