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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5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11月19日;2007年11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
(2013)宝刑初字第11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9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脱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2004年5月20日被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07年11月19日;2007年11月12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与前罪尚未执行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九个月十一天,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九个月十一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0年12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3年6月3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1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童岳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3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陈某随身携带16.47克毒品甲基苯丙胺至上海市宝山区某路某号某电影院门口处,将其中1.02克毒品甲基苯丙胺提供给吸毒人员黄某时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警员当场查获。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黄某、徐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清单》及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被告人陈某的前科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非法持有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且曾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依法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3日起至2014年8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于 静
二O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徐丽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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