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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
(2013)青刑初字第70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
  辩护人丁书洪,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6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玲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丁书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贾某某、周某某、李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被告人的户籍信息等证据指控,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周某某(均已判刑)商定,由李某支付费用,被告人李某某用船装运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周某某寻找地点倾倒。后周某某通过他人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由负责管理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长河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涵养林的陈某某(已判刑)同意在此倾倒污泥。自2012年4月中旬起至同年5月11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李某某装运共计污泥8船至上述涵养林附近河道,由周某某安排周某某、贾某某(均已判刑)倾倒至涵养林内。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应认定为从犯,此外,辩护人还以被告人李某某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被告人李某某与李某、周某某商定,由李某支付费用,被告人李某某用船装运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城区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周某某寻找地点倾倒。后周某某通过他人并许诺给予好处费,由负责管理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长河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涵养林的陈某某同意在此倾倒污泥。自2012年4月中旬起至同年5月11日被查获时,被告人李某某装运共计污泥8船至上述涵养林附近河道,由周某某安排周某某、贾某某倾倒至涵养林内。经测试,倾倒污泥中含有多种有毒物质。经鉴定,本次事故造成公私财产损失人民币15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笔录及辨认笔录,证人周某某、贾某某、周某某、李某、陈某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到案情况,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倾倒有毒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自首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李某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李某某经与李某、周某某商量后用船将污泥运至练塘镇长河村西泾港东侧堤岸旁的涵养林内,其行为是整个犯罪过程中的重要环节,故辩护人的上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但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具有自首情节、系初犯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于法不悖,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环境资源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6年4月9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后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
  第五十二条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审 判 长 姚丽萍
人民陪审员 陈为因
人民陪审员 马念慈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赵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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