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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松刑初字第115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封某,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某市某区某镇某组某号。2011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3
(2013)松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封某,男,1970年8月14日出生于江苏省泰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某市某区某镇某组某号。2011年7月因盗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行政拘留5日。因本案于2013年4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封某驾驶牌号为某号面包车至本区小昆山镇某路某号上海某公司,窃得不锈钢管、不锈钢板等物。

2013年1月的一天,被告人封某驾驶上述车辆至本区小昆山镇某路某号上海某公司,窃得钢板5块。

2013年1月13日,被告人封某驾驶上述车辆至本区小昆山镇某路某号某公司,窃得电机1台。

2013年4月4日,被告人封某驾驶上述车辆至本市某区某号某公司,采用撬门等方式进入仓库,窃得液压油2桶。

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封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单位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某公司出具的失窃报告,证人朱某、黄某、徐某、张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封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封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在家属的帮助下已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5,7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封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6日起至2013年10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在案人民币五千七百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尚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二千元,发还被害单位某公司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发还被害单位某公司人民币二百元,发还被害单位某公司人民币二千元。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朱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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