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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闸刑初字第8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
(2013)闸刑初字第8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晓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4月14日、18日和24日的凌晨1时许,被告人郁**用钥匙先后将被害人林*、施**、左**、刁**、朱*停放在临汾路***弄小区内的六辆轿车划损。其中林*停放在该小区*号楼西侧的牌照为“沪MJ****”的本田牌轿车车门等被划,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计人民币472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施**停放在该小区*号楼的牌照为“沪K****”的丰田牌轿车车门、发动机盖等被划,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1,840元、牌照为“沪A0***”的宝马牌轿车左前叶子板、右后门等被划,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2,940元;左**停放在该小区*号楼的牌照为“沪LE***”的大众牌轿车车门、保险杠等被划,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1,365元;刁**停放在该小区停车库门口的牌照为“苏E**”的别克牌轿车发动机盖、行李箱盖等被划,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1,658元;朱*停放在该小区*号楼的牌照为“沪K***”的丰田牌轿车车门、发动机盖等被划,经鉴定直接物质损失2,841元。上述六辆轿车的直接物质损失共计11,116元。
  2013年5月23日,公安人员在被告人郁**的居住地将其抓获归案,郁**到案后如实供述了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事实。在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郁**在家属的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施**、左**、刁**、朱*的陈述,扣押清单及受损车辆、赃物照片,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堪估表、修车发票,公安机关工作情况,代管款收据,被告人郁**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郁**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又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郁**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3日起至2013年8月22日止。)
  二、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龚 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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