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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 ××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被刑事拘留,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7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 ×× 。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2 年 5 月 10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 2013 年 4 月 13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5 月 10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356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 ×× 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3 年 8 月 13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2 月份开始,被告人徐 ×× 在丽水市 ×× 都区 ×× 号 “ 孔府家酒 ” 二楼、寿某某路 “ 华泰宾馆 ” 266 房间、金某小区 28 幢 204 室的棋牌室里轮流开设赌场,并从中抽头获利。 2013 年 4 月 12 日中午,被告人徐 ×× 召集张某某、朱某某、纪甲、纪乙、黄甲(另案处理)等人到其开设在 “ 孔府家酒 ” 二楼的赌场聚众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并当场扣押赌资共计人民币 61575 元。被告人徐 ×× 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徐 ×× 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纪甲、纪乙、朱某某、黄甲、邢某某、商永祥、汤甲、张某某、胡某某、吴某某、汤乙、钟某某、郑甲、夏某某、蓝某某、魏某某、黄乙、陈乙、何某某、潘某某、余某某、杨某某、郑乙、李某某的证言; 4 、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 5 、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6 、收缴决定书; 7 、查获经过; 8 、情况说明; 9 、通话情况详单; 10 、指认照片; 11 、刑事判决书; 12 、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 ×× 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从中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徐 ×× 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徐 ×× 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 ××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10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4 月 13 日起至 2013 年 10 月 12 日止);

二、被告人徐 ×× 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黄奇新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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