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3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 ×× 。因犯收购赃物罪,于 2006 年 5 月 24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丽莲刑初字第433号


公诉机关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 ×× 。因犯收购赃物罪,于 2006 年 5 月 24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又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0 年 4 月 22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4 月 8 日被监视居住,同年 8 月 19 日被逮捕。

被告人张 × 。因犯抢劫罪,于 1991 年 9 月 24 日被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又因犯赌博罪,于 2001 年 6 月 15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再因犯赌博罪,于 2007 年 6 月 25 日被本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再因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1 年 6 月 15 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本案,于 2013 年 6 月 10 日被刑事拘留,同年 7 月 17 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水市看守所。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以丽莲检刑诉( 2013 ) 414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 ×× 、张 × 犯开设赌场罪,于 2013 年 8 月 12 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代理检察员陈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 ×× 、张 ×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3 年 3 月 3 日至 7 日,被告人吕 ×× 、张 × 在丽水市 ×× 都区 ×× 、 ×× 事处 ×× 村桔树地附近的临时棚内,组织刘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陈乙、厉建君、蓝某某、余甲、余乙、陈丙、莫某某等人,以 “ 两张牌 ” 开庄比大小的形式进行赌博,抽头获利达人民币 7000 元。被告人吕 ×× 、张 × 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吕 ×× 、张 × 系累犯,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张 × 有立功表现。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 ×× 、张 ×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 1 、户籍证明; 2 、被告人吕 ×× 、张 × 的供述和辩解; 3 、证人刘某、李某某、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厉建君、蓝某某、余甲、余乙、陈丙、莫某某的证言; 4 、检查笔录及照片; 5 、辨认笔录; 6 、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7 、扣押物品清单; 8 、立功情况说明; 9 、刑事判决书等予以证实,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 ×× 、张 × 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组织他人聚众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两被告人的罪名及认定的事实成立,提请依法惩处两被告人的意见,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吕 ×× 、张 × 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不思悔改,又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吕 ×× 、张 ×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 × 归案后,提供重要线索并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案件的网上通缉重犯,具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及立功表现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 ××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8 月 19 日起至 2014 年 3 月 18 日止);

二、被告人张 × 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 7000 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2013 年 6 月 10 日起至 2013 年 12 月 9 日止);

三、被告人吕 ××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4000 元,被告人张 × 的违法所得人民币 3000 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阙少萍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魏小云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