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2)长刑初字第89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律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2)长刑初字第894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辩护人许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
(2012)长刑初字第894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

辩护人许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某,男。

辩护人干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陈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2]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于2012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某,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许某,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干某、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期间,因检察机关提出需补充侦查、辩护人提出需调取新的证据,本院分别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某个公司开发位于XX区XX路XX广场的楼盘接近完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在他人介绍下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以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2.47亿的价格(分期支付)整体收购该楼盘。后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支付500万元定金并作为担保人,将该楼盘做抵押,以某个公司名义向郑某借款1.3亿元,期限为半年。其中3千万作为半年借款利息,划回借款人郑某;7千万作为首期收购款,支付给某个公司;3千万元作为项目装修款等后续付款划入被告人张某、张某某控制的某个公司银行帐户。同时,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出具书面承诺书确认某个公司向郑某借款用途是用于公司项目的后续付款,并承担1.3亿元债务。2010年7月,在被告人张某、张某某的要求下,某个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张某,被告人张某某持有该公司20%股权,并由上海盈升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监管某个公司3千万元帐户。

2010年7月至2011年1月间,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将用于项目装修等后续付款的3千万元中的1.9千余万元挪作他用,直至案发未予归还。

2010年10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利用担任某个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便利,以该公司的名义,分别收取某某公司房屋租金90万元、刘某购房款60万元,并将上述款项私自挪用,直至案发未予归还。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家属为其退赔赃款120万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裘雄、李某、许某某、吴某、邬某、傅某、倪某、余某、高某、徐某、刘某等人的证言,工商登记资料,股权转让协议、借款抵押保证合同、承诺书,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及补充说明,银行凭证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均有供述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共同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借贷给他人,超过3个月未还以及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挪用资金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张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赃款120万元,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意见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司、企业的正常管理活动,保护公司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4月10日起至2018年4月9日止)

二、被告人张某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在案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发还某个公司;责令被告人张某、张某某共同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发还某个公司。

张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茜浩
人民陪审员 戴玉清
人民陪审员 杨润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昕颖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