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浦刑初字第21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X,因本案于2013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顾兆伟,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0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X犯故意杀人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X及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律师顾兆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1年5月至今,被告人邱X因与被害人邵X发生债务纠纷,遂在被追债的过程中萌生杀害被害人邵X的故意。2013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邱X准备折叠刀、手套等为作案工具,并以商谈还款事宜为由,将被害人邵X约至本区川沙新镇华夏东路近车站路的东运盐河桥的西侧桥洞下一绿化带内,趁被害人不备,将刀刺入被害人邵X颈部,但因心生恐惧之念,被告人邱X自动放弃了后续杀人行为并拨打急救、报警电话,及时将被害人邵X送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医院救治。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邵X的颈部皮肤裂创,创口长度达1.0cm以上,无明显并发症,构成轻微伤。 当日凌晨,被告人邱X在医院被公安人员传唤至派出所后,拒不承认上述犯罪事实,直至公安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后,被告人邱X方如实供述。 上述事实,被告人邱X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邵X的陈述,证人吴XX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刘XX的证言、相关手术记录、损伤伤残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案发经过、110接警单,被告人邱X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X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邱X系坦白和犯罪中止,分别依法从轻和减轻处罚。据此,综合考虑本案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邱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10日起至2017年2月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代理审判员 张鹏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李 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