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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
(2013)长刑初字第509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甲,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史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5月7日1时许,陈乙(已判决)酒后在A市A路A号某歌城过道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张某、何某发生肢体冲突并互殴,正在某包房内唱歌的被告人陈甲闻讯后,持瓶子等物伙同陈丙、张某某、熊某、刘某(均已判决),参与追打被害人张某及其同事,造成被害人张某、何某、刘某某、史某某、杨某等五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张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被害人何某、刘某某、史某某、杨某的伤势均构成轻微伤。陈甲到案后缴纳了5,000元赔偿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甲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当庭质证的同案关系人陈乙、陈丙、张某某、熊某、刘某的供述,被害人张某、史某某、刘某某、何某、杨某的陈述,证人李某、潘某、管某、顾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赔偿清单及相关物品采购入库单、发票,某区人民检察院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表格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甲伙同他人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致一人轻伤、四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陈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且赔偿了被害人的部分经济损失,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及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陈甲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宜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周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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