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浦刑初字第264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1050弄20号201室;201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
(2013)浦刑初字第26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家住上海市浦东新区惠南镇听潮南路1050弄20号201室;2013年5月15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13年8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政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1、2012年12月至2013年2月间,被告人黄某冒充上海汽车集团销售人员,以能购买内部优惠价汽车为由,与张某某签订购车临时合同,陆续骗得购车款合计人民币66,000余元。

2、2013年2月上旬,被告人黄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陆续骗得顾某某的购车款合计人民币48,180元。

3、2013年2月24日,被告人黄某采用上述相同手段,骗得杨某某的购车款人民币79,600元。

2013年5月10日,被告人黄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黄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张某某、顾某某、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李琴的证言笔录,有关购车临时合同、退货单、结算单、银行账户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多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应予追缴,分别发还被害人。被告人黄某应当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向本院缴纳罚金。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0日起至2015年11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黄某的犯罪所得,分别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