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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萧刑初字第132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杭萧刑初字第132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
(2013)杭萧刑初字第132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魏某某,男,因本案于2012年12月21日被取保候审。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杭萧检刑诉[2013]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丽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魏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0月12日早晨,被告人魏某某驾驶小型客车沿杭州市萧山区新螺线由西向东行驶,当其途经大通路路口时,与沿大通路由南向北驾驶电动二轮车通过路口的被害人张某某甲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张某某甲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事故认定,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经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未确保行车安全,负主要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另查明:经事故认定,被害人张某某甲驾驶未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途经路口未确保安全,负次要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与被害人张某某甲的近亲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魏某某已按协议足额支付赔偿款,被害人张某某甲的近亲属以书面形式对被告人魏某某表示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道路交通事故照片及说明,病历,死亡医学证明书,死亡证明,火化证明,交通事故尸体检验通知书,尸体处理通知书,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驾驶人员基本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查询单,报警信息单,杭州仲裁委员会调解书,谅解书,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委托鉴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张某某甲乙、陈某某、严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汽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司法鉴定报告书,乙醇检验报告;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机动车上路行驶,途经路口未让右方来车先行,未确保行车安全,其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浙江省实施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因而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魏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同时,被告人魏某某具有以下可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庭审中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张某某甲的亲属已获得赔偿并对被告人魏某某表示了谅解;被害人张某某甲对事故的发生亦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为惩罚犯罪,维护交通管理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魏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杰

  二○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王利琴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