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松刑初字第11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章某,男,1970年11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枞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枞阳县横埠镇某村某组某号。2010年8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2010年12月因非法行医行为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处罚款人民币4,000元。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辩护人徐其飞,上海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0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朱宪巧,被告人章某及其辩护人徐其飞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章某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法行医,先后于2010年8月、2010年12月被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予以行政处罚。2013年5月30日12时许,被告人章某在本区九亭镇涞坊路288弄228号101室继续进行非法行医活动时,被公安人员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严某、吴某、耿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上海市松江区卫生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某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章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对控辩双方所提被告人具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意见,均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章某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11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医疗器械等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海林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陈 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