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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4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xx3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号楼x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47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xx,男,汉族,1xx3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小区x区x号楼xx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取保候审。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xx、被告人李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xx于2012年9月7日22时50分许,酒后驾驶鲁Axxxxx号红旗牌轿车在本市xx区xx路与xx路东南侧加气站内倒车时,与孟xx(男,52岁)驾驶的鲁Axxxxx号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公安人员接孟xx报警后到达现场。经现场酒精呼气检测发现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遂抽取其静脉血样送检。后经鉴定,被告人李xx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09mg/100ml。

2013年2月25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李xx到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被告人李xx归案后,对其上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孟xx的证言、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照片、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济南市xx区道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检验报告、济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区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xx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xx在犯罪事实虽被发觉,但尚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xx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罚金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员 王惠东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天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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