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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64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2013)闵刑初字第136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温a,男;因本案于2013年5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逮捕,同年7月2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a、温a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a、温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8日20时许,被告人沈a因与女友李a发生感情纠葛,遂纠集被告人温a等人持刀至本市闵行区春都路李a的暂住处,持刀砍伤被害人杨a和李a后逃逸。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杨a被人砍伤致左前臂创口已构成轻伤。
  2013年5月19日被告人沈a被公安机关抓获,同月23日被告人温a被公安机关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2013年7月11日,被告人沈a家属已赔偿被害人杨a经济损失人民币l2.8万元,且获得被害人李a、杨a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沈a、温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a、李a的陈述,医院检验记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法医学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验伤通知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照片,被害人出具的协议书、收据、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a、温a告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沈a、温a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沈a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沈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沈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温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温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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