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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
(2013)闵刑初字第136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王a,男;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6月1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王a醉酒后驾驶现代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闵行区吴中路老虹井路附近,因被告人王a超车引发碰擦事故,被告人王a察觉事故后明知对方驾驶员报警,留待现场接受民警处置,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王a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ml。
  被告人王a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费a、张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工作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a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王a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a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自本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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