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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66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1997年3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6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
(2013)闵刑初字第136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a,男;1997年3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4年6月因盗窃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7月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2年11月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6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11月1日15时许,被告人张a至本市闵行区颛桥镇中心村,用随身携带的老虎钳、扳手撬开该处门上的挂锁,非法进入被害人刘a的住处,后被群众发现,当场扭获。
  被告人张a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上述作案工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刘a的陈述,证人张b、戚a的证言,上海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扣押移送物品文件清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a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被告人张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a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张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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