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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36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3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
(2013)闵刑初字第13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高a,男;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3年6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a、高a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智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a、高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3月,被害人储a在本市闵行区某房地产通过该店负责人林a及业务员高a居间介绍,购买了位于本区罗秀路的房屋一套。被告人林a、高a经预谋,在为被害人储a办理相关购房、缴税手续时,谎称被害人储a购买的房屋不具备“五年唯一”条件,需缴纳普通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同时出具了一张虚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从被害人储a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
  2013年6月5日,被害人储a发现受骗后报案。次日,被告人林a、高a被警方抓获。到案后,被告人林a、高a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案发后,两被告人家属退赔被害人储a人民币2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a、高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储a的陈述、收条、工商银行个人业务凭证及收据,上海市地方税务局闵行分局出具的证明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a、高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属共同犯罪。被告人林a、高a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二人已退赔赃款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林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二、被告人高a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高a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将上诉状正、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代理审判员 张 弘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蔚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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