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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伟照。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
(2013)杨刑初字第5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伟照。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4月28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照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5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秦伟照在本市杨浦区杨树浦路2526号上海申雄金堡实业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内,与同事吕峰、薛金春等人打牌时与在旁观牌的同事张豪发生争执,两人相互拳击,被告人秦伟照拳击张豪唇部致张受伤。

次日0时许,经上海长海医院验伤,张豪上唇贯通伤,21┼1牙震荡,软组织挫伤。经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鉴定,张豪上口唇软组织贯通裂伤,参照《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同年4月22日,被告人秦伟照向淇县公安局庙口派出所投案,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案发后,被告人秦伟照与被害人张豪达成调解,自愿赔付人民币2.2万元,取得张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伟照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豪的陈述,证人吕峰、付露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上海市公安局损伤伤残鉴定中心出具的沪公刑技法伤字[2013]第199号《鉴定书》,调解意见书、谅解书及收条,淇县公安局庙口派出所出具的“抓获证明”,被告人秦伟照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秦伟照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秦伟照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对被告人秦伟照予以惩处。被告人秦伟照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秦伟照适用缓刑的量刑意见。被告人秦伟照的犯罪事实、情节、已对被害人作出经济赔偿并取得谅解及本案系因民间纠纷激化所致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伟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秦伟照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 徐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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