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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
(2013)杨刑初字第53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明。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26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4日经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8月14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13〕5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明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嘉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3月23日18时许,被告人顾明在本市杨浦区许昌路1220号格林豪泰酒店担任保安巡逻时,获悉入住该酒店215房间的韩风林外出,乘为507房间客人换浴巾之机,从酒店前台取得总控卡,于当日18时20分进入酒店监控室关闭监控设备,使用总控卡刷卡进入215房间,从衣橱的黑色包内窃得人民币(下同)5,000元,于18时37分返回监控室恢复监控,后将窃得的3,000元存入自己名下邮政储蓄卡。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顾明在接受警方询问时,对上述犯罪事实予以供认,并于当日退出5,000元。4月28日,格林豪泰酒店先行赔付被害人韩风林5,000元,6月24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顾明退赔的5,000元发还格林豪泰酒店。

上述事实,被告人顾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风林的陈述,证人孙国荣、丁小姣、姜建新、徐伟的证言,盗窃地点、总控卡、放钱的公文包、包钱的纸袋及被窃钱款等照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虹口区提篮桥支行出具的被告人顾明的账户明细,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扣押清单》,韩风林出具的“收条”,格林豪泰酒店提供的《旅客住宿登记押金单》及“收条”,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江浦路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工作情况”,被告人顾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顾明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顾明系自首,提请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顾明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顾明自首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顾明的犯罪事实、情节、全部退赃等具体情况均在量刑中综合考虑。为严肃国法,保护公民财产所有权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明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顾明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孙 颖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 吕超 书记员 徐瑛琳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