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5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5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5日被监视居
(2013)沪一中刑终字第65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5日被监视居住。
辩护人张东旭,上海友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因本案于2011年10月19日被取保候审,2012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皮某某、皮某某、刘某某、张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3年5月22日作出(2012)奉刑初字第1130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皮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检察员刘慧萍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皮某某,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刘某某、张某,辩护人张东旭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判决认定:2011年4月19日晚,被告人刘某某等人在被告人皮某某经营的位于本市奉贤区青村镇钱桥社区青村小镇14栋302室的棋牌室内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其间,被告人刘某某、张某发现赌博时使用的骰子被人做了手脚,要求被告人皮某某将被告人刘某某所输钱款予以归还。被告人皮某某伙同张雄飞(另处)以在棋牌室内赌博的陈刚将骰子掉包为由,对陈刚进行殴打,被告人刘某某等人也对陈刚进行威胁、殴打,要求陈刚赔钱。之后,被告人皮某某、刘某某、张某及张雄飞等人乘坐被告人皮某某驾驶的面包车将陈刚强行带至钱桥社区海边,再次对其以威胁等方式索要钱款,被害人陈刚被迫打电话叫家属帮忙筹钱并约定交钱地点。随后,被告人皮某某等人将被害人陈刚带至本市奉贤区青村镇光明社区金钱公路、光明路路口与其家属碰面,在取得人民币3,100元后方将陈刚释放。
2011年10月19日,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并经一审庭审质证的证据有:被害人陈刚的陈述,同案关系人张雄飞的供述,证人陈火星、陈绿胜的证言,辨认笔录,验伤通知书,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到案经过、工作情况。
一审法院据此认为,被告人皮某某、皮某某、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属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皮某某、刘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皮某某、张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张某犯罪后能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皮某某、皮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审理期间,四名被告人在家属的帮助下已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及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皮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对被告人皮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对被告人张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上诉人皮某某上诉提出,被害人陈刚诈赌在先,其仅仅是帮助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向陈刚要回所输赌资,其没有抢劫的主观故意;原审量刑过重;其能够找到证人以证明陈刚经常诈赌。
上诉人皮某某的辩护人认为,皮某某系为了维持公平玩牌的秩序而协助他人索回输掉的赌资,皮某某无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客观上皮某某向陈刚索回的钱款金额仅以刘某某所输赌资为限,根据法律规定,抢劫所输或所赢赌资不应定抢劫罪。
原审被告人皮某某辩称,其仅仅负责开车,对于陈刚和皮某某、原审被告人刘某某、张某之间的纠纷并不知情。
原审被告人刘某某辩称,其只是向皮某某拿回自己所输赌资,将陈刚带至海边只是为了向陈刚问清楚还有哪些人参与诈赌。
原审被告人张某辩称,陈刚存在诈赌行为,其没有殴打陈刚,陈刚的弟弟将钱交给皮某某等人时张已经离开,张也未分得钱款。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出庭意见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皮某某及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刘某某、张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本案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
关于各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及辩护人所提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
案发当日,刘某某在发现赌博时使用的骰子被人做了手脚后,要求赌场经营者皮某某退赔刘所输钱款。皮某某遂以陈刚将骰子掉包为由,与刘某某、张某等人共同对陈刚实施殴打、威胁,迫使陈刚打电话让家属筹钱后送至约定地点,直至陈刚被迫将所携钱款、陈的家属被迫将所筹钱款总计3,100元交给皮某某等人后,陈刚才被准予离开。皮某某、刘某某、张某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以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陈刚财物,并致陈刚轻微伤,故皮某某、刘某某、张某均应构成抢劫罪。皮某某明知皮某某、刘某某、张某等人因怀疑陈刚诈赌而对陈殴打并要求陈赔钱的情况下,仍驾驶车辆先后将陈刚等人带至海边及送至约定的交钱地点,应以抢劫共犯论。
皮某某、皮某某、刘某某、张某劫得的钱款中包括陈刚家人的合法财物,故皮某某及辩护人关于皮某某没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及皮某某等人系抢劫赌资的辩解及辩护意见、刘某某关于其只是索回所输赌资的辩解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皮某某关于其不知晓陈刚和刘某某、张某等人之间的纠纷;刘某某关于将陈刚带至海边只是为了问清楚还有谁参与诈赌;张某关于其没有殴打陈刚的辩解意见,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张某与皮某某等人共同殴打、威胁陈刚,应以抢劫共犯论。
本院认为,上诉人皮某某、原审被告人皮某某、刘某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用殴打、威胁等方法强行劫取公民财物,并致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构成抢劫罪。一审鉴于上诉人及各名原审被告人具有的量刑情节,已依法量刑。皮某某的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皮某某、刘某某、张某的辩解意见均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本院均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 捷
代理审判员 钱丽娜
代理审判员 韦 庆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马扬宁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