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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83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8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
(2013)浦刑初字第283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田某某,男,土家族,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湖南省常德市;2013年4月26日因本案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6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逄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20日,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在本区航头镇某某家园,采用反锁房门、窗户封闭、专人看管等手段,限制被他人诱骗至此的谢某某的人身自由,并逼迫其购买所谓“天津某某生物发展有限公司”的股份以加入该传销组织。直至同月25日,被害人谢某某被公安机关解救,被告人田某某亦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即如实供述了上述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且均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田某某的供述笔录,被害人谢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王斯佳的证言笔录及相关书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拘禁他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判决如下:

被告人田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5日起至2014年1月2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卫民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蔡浩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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