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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刑初字第1289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宝刑初字第1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V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V区看守所。 上海市V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
(2013)宝刑初字第128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V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因本案于2013年6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V区看守所。

上海市V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12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V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陆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V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0日17时许,被告人贾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在上海市V区工地处,因未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车辆碰擦该工地围墙立柱,致被害人李某某被倒塌的立柱当场压死。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贾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主动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公安人员处理。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陆某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V分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尸体处理通知书》、《遗体火化证明》、《呼吸式酒精测试单》、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车辆安全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照片、《痕迹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身份信息、驾驶证、行驶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0日起至2014年6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白 楠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王学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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