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法制动态 案例判例 法律文书 合同范本 法律论文 站盟合作 公证案例 律师 法制视频

刑事判例案例

旗下栏目: 刑事判决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39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甬东刑初字第393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尤×。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3年4月24日被抓获,次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高新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7月19日被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以甬东检刑诉[2013]7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尤×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钟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尤×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尤×在宁波市某工地地下室,趁仓库保管员不备,采用将电缆线剥皮后敲打成团带离的方式,多次窃得蓝天牌5*16mm电缆线40.009米、4*25+1*16mm电缆线18.96米、4*35+1*16mm电缆线4.12米、4*50+1*25mm电缆线2.8米。经鉴定,上述电缆线共计价值人民币4252.09元。其中5*16mm电缆线20米已被被告人销赃,其余赃物在案发后已追回,并归还被害单位。
    2013年4月24日,被告人尤×在其暂住地被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户籍证明,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称重计量笔录,被盗清单,抓获经过证明,价格鉴定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大部分赃物已追回,可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尤×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赃物继续予以追缴。
    以上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郎素娣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代书记员 全闻韵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