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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669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5月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
(2013)嘉刑初字第669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2013年5月3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辩护人毛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6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转移毒品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毛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下半年,被告人李某某受其结识的“胡某”指使,约定待收件人为“胡某”的快递包裹寄至其工作的嘉定区安亭镇某某公路4188号某某高尔夫俱乐部后,由其代收并事后转交给胡。事后其自“胡某”处听说包裹内藏有毒品。

2013年1月1日,被告人李某某再次受“胡某”指使,代收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并于当日17时许,快递员电话联系让其收取包裹后,指使该俱乐部其他保安代其签收。后守候民警将该藏有毒品的快递包裹截获,被告人李某某闻讯逃逸。经毒品检验,缴获的0.25克红色圆形药片、0.39克黄色晶体和83.13克白色晶体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公安机关上网追逃,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5月2日在浙江省萧山市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范某某、潘某某、李某、褚某某、王某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快递单据,公安机关调取证据清单、清点称重记录、在逃人员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单据,毒品尿样检测报告单,被告人李某某的户籍资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替犯罪分子转移,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转移毒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控辩双方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转移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日起至2016年2月1日止。)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八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孙 倩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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