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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
(2013)长刑初字第483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女。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杨某,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在经营本市XX路XX号“情趣用品”商店期间,从非法途径购进“伟哥”类药品用于销售牟利。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在店内以人民币110元的价格向他人销售“硬得快”1盒(共12粒)。嗣后,公安机关又在该店铺查获待销售的药品“硬得快”2盒(共24粒)、“超级连战”1盒(共8粒)、“性元素”1盒(共6粒)、“早泄克星”1盒(共8粒)、“野狼王”3盒(共24粒)、“俄罗斯伟哥”5盒(共50粒)、“东北虎生精片”1盒(共10粒)、“联邦伟哥”3盒(共30粒)、“壮阳强肾丸”3盒(共24粒)、“藏药王”2盒(共20粒)、“虎哥”2盒(共20粒)、“动力小沈阳”1盒(共16粒)、“坚硬王”2盒(共16粒)。上述药品共计260余粒。经XX检验所、XX分局检验、研判,均为假药。
  2013年3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在其店内被公安人员抓获,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案发后,上述假药均已被XX分局收缴。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朱某的证言,XX分局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调取证据清单,XX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书,XX分局出具的研判说明、药品收缴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明知是假药仍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马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为维护国家药政管理制度,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马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徐茜浩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周筱燕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