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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
(2013)浦刑初字第25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于某,女,因本案于2013年1月5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1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缪春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9月期间,被告人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担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行政主管,负责办理公司房屋租赁费用缴税及至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用以入账的职务便利,先后8次将公司支付给其个人账户内的缴税资金人民币共计140,000元,以支付开票费的方式,将其中的人民币28,000元汇入刘某等人的账户,通过他人购得伪造的上海市税务机关统一代开发票共计16份,用于交与公司入账。而后将余款人民币112,000元予以侵吞,主要用于网上购物等个人消费。

2013年1月2日,被告人于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2013年3月7日,被告人于某向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退缴赃款人民币1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房屋租赁协议书、劳动合同书、职位说明书、工资明细表、借款申请单、付款回单、个人账户交易明细表、证人刘某某、沈某、王某某的证言、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税款收缴书及收据、户籍资料、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退缴了全部赃款,依法从轻处罚。为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8年8月1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青
审 判 员 丁文豪
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饶伊蕾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