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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6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
(2013)浦刑初字第267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陶某某,因本案于2013年6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杜娟,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陶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陶某某及其辩护人杜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26日14时45分许,被告人陶某某驾驶助动车至本区合欢路、含笑路路口,以每份人民币0.2元的价格将198份“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出售给张某某,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在其驾驶的助动车后备箱内查获待销售的“上海市服务统一发票”100份(万元版)和“上海市收费停车场(库)定额发票”3500份。经鉴定,上述共计3798份发票均系伪造发票。
  上述事实,被告人陶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扣押决定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扣押笔录,相关发票照片,鉴定发票清单及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出具的鉴定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被告人陶某某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陶某某违反发票管理法规,明知是伪造的不能用于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而非法出售,数量达3798份,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陶某某部分犯罪系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陶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陶某某犯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伪造发票予以没收。

被告人陶某某回到社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师坤鹏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陆 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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