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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8年2月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
(2013)浦刑初字第27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男。2008年2月因犯窝藏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8年5月6日刑满释放;2005年9月因殴打他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8年8月因无证驾驶被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本案于2013年6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5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丁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6月13日晚9时45分许,被害人何某某在上海市某区联明路915号杨南蔬菜批发市场168号摊位旁,因琐事与被告人潘某某的父亲潘杰某发生纠纷,遂对潘父进行殴打,被告人潘某某得知后即对被害人何某某拳打脚踢,造成何第3-7肋骨骨折、头面部外伤、双眼眶软组织挫裂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何某某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事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即拨打110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民警前来处置,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3年8月4日,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与被害人何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人民币10万元,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证人何学某、潘杰某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接警单及相关表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业务档案卡片详细信息、谅解协议书、收据、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潘某某具有自首行为,当庭自愿认罪,家属积极帮助其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且被害人在本案中亦存有一定过错,综合考量后依法对潘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被告人潘某某的前科、劣迹等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3日起至2013年10月1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俊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徐 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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