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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因本案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241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吕×。因本案于2013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舟山市普陀区看守所。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5日以简易程序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3年7月19日将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叶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9日6时40分许,被告人吕×驾驶防盗备案登记牌号为舟B183960的电动自行车由本区东港街道驶往沈家门方向,在途经××隧道内中间段北侧非机动车道时,因未注意道路前方情况、疏忽大意,致发现行人时距离过近,采取措施不及,与同方向行走的张某某发生碰撞,造成张某某头部外伤致左侧额颞顶枕部硬膜下血肿、少量蛛网膜下腔出血,伴长时间昏迷、瞳孔不等大、对光反射消失、双侧巴氏征阳性等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的重伤后果,后逃离现场。被告人吕×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某因医治无效于2013年5月10日在家中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吕×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在家属协助下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詹甲、邬某某、詹乙、楚雪梅、张某、齐某某、徐某伏等人证言,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返还物品凭证,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光盘,接警单,电动自行车防盗备案登记详情,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整体分离鉴定书,被害人身份证明,死亡证明,舟山市公安局普陀区分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调解协议及谅解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致一人重伤的交通事故,且在事故发生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吕×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日起至二O一四年二月十九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冰

人民陪审员  王玉兴

人民陪审员  丁志芬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 记员  刘 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