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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长刑初字第546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
(2013)长刑初字第546号

公诉机关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裘某,男。

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刑诉[2013]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朱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被告人裘某向某银行申领了一张信用卡(卡号为622576870934XXXX),后消费、取消,截至案发时尚欠本金人民币27,524.70元,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超过三个月仍未归还。2013年5月9日,被告人裘某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在家属帮助下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本息。

上述事实,被告人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某银行出具的报案材料、情况说明、信用卡申请表、交易明细、催收记录,某银行出具的证明及结清证明,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裘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向银行归还了全部透支本息,可免除处罚。为维护信用卡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及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裘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免除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宜俊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昕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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