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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松刑初字第11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某,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烟墩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
(2013)松刑初字第117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梁某,男,1969年4月28日出生于安徽省南陵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烟墩镇某村某号。因本案于2013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松江区看守所。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13〕1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俞慧丰,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26日晚,被告人梁某至本区新桥镇银翠路九新公路,窃得被害人艾某停放的三轮车1辆(经估价,价值人民币200元)。

2013年4月中旬至2013年5月间,被告人梁某先后3次又至上址,窃得被害人黄某堆放的塑料膜共计230公斤左右,后其将窃得物品销赃。

2013年5月30日1时许,被告人梁某至本区洞泾镇张泾村某废品收购站,窃得被害人丁某堆放的废旧塑料管27公斤(经估价,价值人民币41元)。

2013年5月30日,被告人梁某在逃逸过程中被抓获,后其主动供述上述盗窃事实。

另查明,涉案的三轮车及废旧塑料管均已分别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艾某、黄某、丁某的陈述,证人胡某、朱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照片,称重记录,扣押及发还清单,发票,松江区物价局出具的价格鉴定结论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梁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梁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梁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30日起至2013年9月2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 房素平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周威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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