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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舟普刑初字第299号



公诉机关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因本案于2013年3月7日被取保候审。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舟普检刑诉(2013)2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在本区浦西陶瓷市场宝兰灯具店打工期间,分别于2013年2月中旬的一天、2月下旬的一天及3月6日上午,先后3次趁该店老板张某某不在店内之机,从张某某拎包内窃得现金人民币1200元、520元、700元,共计人民币2420元。

案发后,被告人孙×退清了全部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证人戚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清单及发还清单,收条,户籍证明,破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孙×在审查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所窃赃款均已退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宽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刘秀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