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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34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街x号楼x单元x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8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市刑初字第334号



公诉机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xx,男,汉族,1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初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xx区xx街x号楼x单元xx号,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济南市看守所。

辩护人颜xx,山东xx律师事务所律师。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以济xx检刑诉[2xxx]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刘xx、被告人张xx及其辩护人颜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x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于2013年4月12日8时许,驾驶鲁Axxxxx/鲁Axxxx挂号斯太尔重型半挂货车沿本市xx区xx路由北向南行驶至xxx号线杆北侧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在此由北向南行驶的陈xx(男,68岁)撞出并碾压,致使陈xx颅脑及胸腹腔脏器严重损伤而死亡,事故发生后张xx驾车逃逸。经公安机关认定,被告人张xx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3年4月18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张xx到案,并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被告人张xx归案后,对其上述驾车肇事的犯罪事实拒不承认,后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亦能供认不讳。

案发后,被告人张xx赔偿陈xx亲属各项损失共计77.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孙xx、陈xx、刘xx、xx、赵xx、商xx、赵xx、周xx、陈xx的证言,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济南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济南市生物物证鉴定书、济南市公安局xx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书证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员尸体处理通知书、现场急救确认死亡心电图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济南市xx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协议书、收条、谅解书及公安机关的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且交通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张xx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明知自己的驾车行为可能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有关联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离开现场,其行为完全符合肇事后逃逸的构成要件,对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xx不具有肇事后逃逸情节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xx案发后能够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已取得对方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其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xx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xx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审 判 长 吕 青

审 判 员 王惠东

人民陪审员 查 珩









二○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天超


责任编辑:介子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