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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青刑初字第473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指定辩护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2013)青刑初字第473号
  公诉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某。
  指定辩护人徐纯晔,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13]4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李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昌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某及本院为其指定的辩护人徐纯晔到庭参加诉讼,上海市外事翻译工作者协会赵峥嵘担任庭审翻译。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根据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入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李某某伤势情况的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收款收据,护照,涉外案(事)件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表,案发经过等证据指控,2012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朱某某与其女友孙某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接送二人上下班。同年11月6日7时许,李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某路XXXX弄门口接送二人时,因讨要拖欠的车费而与二人发生纠纷,并拦住孙某不让离开,被告人朱某某见状用手抓住李某某肩膀并用脚踢其腿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右胫、腓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护工费用等。
  综上,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审判。
  被告人朱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主要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提供了被害人李某某出具的赔偿款收条一份,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赔偿且达成调解协议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下旬起,被告人朱某某与其女友孙某雇佣被害人李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接送二人上下班。同年11月6日7时许,李某某在上海市青浦区某路XXXX弄门口接送二人时,因讨要拖欠的车费而与二人发生纠纷,并拦住孙某不让离开,被告人朱某某见状用手抓住李某某肩膀并用脚踢其腿部,致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因外伤致右胫、腓骨上段骨折,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支付了被害人部分医疗及护工费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朱某某及亲属与被害人李某某就赔偿事宜协商一致达成协议,并支付其余赔偿款共计人民币175,000元。
  以上事实,有被告人朱某某的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孙某、钱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验伤通知书及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枫林国际医学交流和发展中心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入院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关于被害人李某某伤势情况的说明,中国人民解放军第八五医院医疗收费专用票据,收款收据,护照,涉外案(事)件境外人员基本情况表,案发经过,调解协议,收条等证据证明,并经庭审查证属实,被告人朱某某亦作了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朱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被告人朱某某的辩护人以其当事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对被害人赔偿且达成调解协议等为由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因与查明的事实相符,且于法不悖,故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
  诫勉语:朱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审 判 长 汪爱珍
代理审判员 程 程
人民陪审员 王剑影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黄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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