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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刑初字第251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浦刑初字第25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11号
(2013)浦刑初字第251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2013年5月18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被依法逮捕,现在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3]24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钱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17日20时1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沿本区川南奉公路由北向南超速行驶至盐朝公路路口时闯红灯,撞击由西向东行驶至此的由被害人顾其某驾驶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致两车损坏,顾其某受伤,后被害人顾其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吴某某等候在现场接受公安机关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吴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方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段超红的证言笔录,道路监控录像,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验伤通知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痕迹鉴定意见书、车辆速度鉴定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意见书,驾驶证、行驶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和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视为自动投案情形,且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吴某某在家属的帮助下,对被害人作出了一定的经济赔偿,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保障交通运输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吴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17日起至2014年8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 俊
代理审判员 蒋 华
人民陪审员 王 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马丹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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