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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9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某某区柘林镇胡桥兴园村,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男,出生于上海某某,汉族,初中,系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肖某某
(2013)奉刑初字第9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某某区柘林镇胡桥兴园村,法定代表人肖某某。

诉讼代表人朱某,男,出生于上海某某,汉族,初中,系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股东。

被告人肖某某,男,出生于江苏省滨海县,汉族,初中文化,系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江苏省滨海县八滩镇新街居委会三组,暂住地上海市金山区亭林镇林吉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于2013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8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春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某及被告人肖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9月至2012年12月,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在没有业务往来的情况下,以支付开票费的形式,让汤陈强(另案处理)为自己虚开上海某某实业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价税合计人民币1491863元,税额共计人民币216766.42元,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

2013年6月21日,被告人肖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如实交代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诉讼代表人朱某及被告人肖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同案关系人汤陈强的供述,证人顾金花的证言,上海市某某区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抵扣证明、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违反国家税收法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造成国家税款流失,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被告人肖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

二、被告人肖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六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肖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陈士龙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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