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闸刑初字第84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女。因本案于2013年6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闸北区看守所。 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闸检刑诉(2013)8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犯销售假药罪,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冬莹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6月19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赵*在其无证经营的位于本市闸北区*成人保健品商店内向他人出售“日本壮阳果”等性药时,被民警当场查获。公安机关从该店内查获“日本壮阳果”、“新伟哥”等4种性药共计30余粒。经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认定,上述查获的药品均按假药论处。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何**、李**、张*的证言,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闸北分局出具的《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涉案药品及现场照片、《涉案产品性质认定的函》,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被告人赵*的供述以及赵*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非法销售假药,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9日起至2013年9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假药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审判员 钱 晔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顾正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