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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013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某区,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美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13号起诉书指
(2013)奉刑初字第10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瞿某,男,出生于上海市某区,汉族,大专文化,系上海美联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员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3年5月10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瞿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9日23时许,被告人瞿某酒后无证驾驶牌号为沪某某轻便摩托车,至本市某区某某公路近某某路20米处时,因车辆让道事宜与刘某某发生纠纷。经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瞿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mg/ml。

案发后,被告人瞿某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候,且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瞿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信息、车辆详细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瞿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瞿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瞿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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