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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虹刑初字第8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2013)虹刑初字第89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因涉嫌犯贪污罪于2013年3月27日被取保候审。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13)87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犯贪污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元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黄×于2003年至2005年,在担任上海××(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经理,利用主管本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职务便利,在为本单位及下属企业缴纳印花税过程中,收取上海××经济发展实业公司返还给上海××(集团)有限公的财政扶持补贴资金不上交,共计侵吞本公司公款人民币6,000元。

2013年3月23日,被告人黄×在协助检察院调查期间,主动交代了贪污犯罪事实。在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黄×向本院退出了上述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证人黄×飞、郁××、王×金、王×和、赵××、魏×、张××等人的证言,同案关系人曹××的供述,上海××(集团)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海××(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被告人黄×的《职务证明》、《任职通知书》、印花税票《销售凭证》、《财务凭证》,上海××经济发展实业有限公司提供的《财务凭证》,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出具的《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本公司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犯贪污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犯罪较轻;案发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黄×退出了全部赃款。综合本案的具体情形,对其可免除处罚。为维护国有公司的正常活动,保障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和公共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桑家旺
代理审判员 陈春丹
人民陪审员 张俊彪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铮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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