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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037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逮捕。现
(2013)奉刑初字第10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男,某日出生于某县,公民身份号码某,汉族,小学文化,系来沪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某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犯罪,于2013年2月27日被取保候审,同年2月28日被刑事拘留,3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2月28日12时许,公安人员至本区某镇某公路某号无证游戏机房检查时,当场抓获该游戏机房经营者被告人林某、上分人员余广进及参赌人员陈某、刘某,并查获具有赌博功能的“金鲨银鲨”游戏机(八联机)1台、“百变三色”游戏机(八联机)1台、“黄金万两2”游戏机1台及赌资人民币10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刘某、余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并出具的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案发及抓获经过,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出具的游戏机内容审核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以营利为目的,经营赌博场所,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林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林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8日起至2013年8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三、查获的赌博机三台、赌资人民币一百零九元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万剑峰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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