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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普刑初字第5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
(2013)普刑初字第59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3]59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佳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月26日,被告人乔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某某路50弄2号806室,谎称要雇用被害人韩某某烧饭,以需要买菜和厨房用品而自己忘记带钱为由,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900元。

2013年1月31日,被告人乔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某某一村84号106室,谎称要雇用被害人刘某某烧饭,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1700元。

2013年2月3日,被告人乔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某某村1号106室,谎称要雇用被害人黄某某烧饭,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黄某某、魏鹤龄人民币2200元。

2013年2月6日,被告人乔某某至本市普陀区某某六村21号203室,谎称要雇用被害人李某某烧饭,以同样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500元。

2013年4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在本市某某路125号被公安人员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韩某某、刘某某、黄某某、魏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辨认照片,刑事判决书,劳动教养决定书,户籍资料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被告人乔某某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本罪,且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4月22日起至2013年12月21日止;罚金款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赃款依法予以追缴,发还各名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谢 燕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顾 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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