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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嘉刑初字第69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1987年6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1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治安
(2013)嘉刑初字第693号

上 海 市 嘉 定 区 人 民 法 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3)嘉刑初字第6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1987年6月因犯奸淫幼女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9年12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处治安拘留15日;2001年3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公安局收容教育1年;2006年5月因赌博被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处行政拘留3日;2007年4月因嫖娼被上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处收容劳动教养1年;2013年5月28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嘉定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嘉定区看守所。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13]6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苏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27日20时40分许,被告人陆某某在嘉定区A路B公路附近,将重2.1克的毒品以人民币1400元的价格贩卖给王某时,被公安人员当场人赃俱获。经检验,缴获的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杨某的证言,相关辨认笔录及照片,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处理、发还物品清单、工作情况及有关照片,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吸毒人员尿检报告单,被告人陆某某的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及有关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2克余,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陆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陆某某有前科、劣迹,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27日起至2014年1月26日止。)

(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项 永 明



二○一三年八月 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孙 倩



审 判 员 项永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孙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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