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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刑初字第1155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闵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肖a,男,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
(2013)闵刑初字第115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徐a,男,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被告人自报肖a,男,2013年5月8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闵行区看守所。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刑诉[2013]1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a、肖a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凯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a、肖a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7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肖a接到景a向其购买毒品的电话后,双方约定景a以人民币800元购买“冰毒”。随后,被告人肖a与被告人徐a取得联系,并将买卖双方约至上海市闸北区阳曲路、宝德路路口附近进行交易。当被告人徐a通过被告人肖a居间介绍,以人民币800元的价格将一包白色晶体贩卖给景a后,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经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鉴定,上述净重1.93克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肖a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上述1.93克毒品已被公安机关收缴、毒资人民币800元已被扣押。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a、肖a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景a、任a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察笔录》及照片、《办案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出具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a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贩卖给他人,计l.93克,被告人肖a为此从中居间介绍买卖毒品,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且属共同犯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确认。鉴于被告人肖a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a能够当庭认罪悔罪,在对其量刑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为维护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本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二、被告人肖a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7日起至2013年11月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如数缴纳。)

三、扣押在案的赃款予以没收、毒品予以收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通过本院书面上诉的,应









当将上诉状正本、副本送(寄)往本院立案庭。








审 判 长 杨 超
人民陪审员 张宏德
人民陪审员 蔡全荪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倪小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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