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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杨刑(知)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甲某。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
(2013)杨刑(知)初字第4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

诉讼代表人胡甲某。

被告人胡某,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犯罪于2013年4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13]9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13年8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胡甲某、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在经营上海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期间,于2012年6月,先后二次与苏州市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向某公司出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鞍钢冷轧板。签约后,被告人胡某从上海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公司”)采购武钢冷轧板,并变造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冒充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鞍钢冷轧板出售给某公司。2012年6月13日、6月29日,某公司将二份合同价值人民币a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钢材发货给某公司。

被告人胡某接电话通知后于2012年8月1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确认,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胡某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胡某对起诉书指控均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单位某公司于2010年7月注册成立。被告人胡某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负责公司业务。

被告人胡某在经营某公司期间,于2012年6月,先后二次与某公司签订购销合同,约定由某公司向某公司出售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鞍钢冷轧开平板,金额分别为s元和d元。签约后,被告人胡某从某公司购入武钢产冷轧卷,进行开平加工,分别于2012年6月13日、6月29日,冒充鞍钢股份有限公司的鞍钢冷轧板供货给某公司,并提供变造的鞍钢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至案发,某公司支付了第一笔货款s元,第二笔货款d元未支付。审理中,某公司将第一笔货款s元退还给某公司。

2012年8月1日,被告人胡某接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审理中,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胡某分别向本院缴纳g元、h元。

上述事实,有证人姚某的证言及某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送货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大额支付入账通知书》及《产品质量证明书》、《退款证明》等,证人张榆的证言及某公司提供的某公司《销售合同》、《提货单》、《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国农业银行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等,《质保书确认结果说明》,《商标注册证》,某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工商资料、档案机读材料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胡某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胡某依法应予惩处。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并已退还全部货款,预缴了罚金,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根据被告单位某公司、被告人胡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预缴);

二、被告人胡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胡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陈蔓莉
审 判 员 刘燕萍
人民陪审员 吴奎丽
二O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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