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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奉刑初字第1041号 网站首页 新法规速递 论文资料库 司法考试 律师黄页 法治动态 法律图书 网上书店 法

来源:新浪网 作者:介子推 人气: 发布时间:2013-12-15
摘要:(2013)奉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长宁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莱亭北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
(2013)奉刑初字第10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夏某某,男,出生于上海市长宁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上海市长宁区仙霞路,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莱亭北路;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1月4日被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 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5月17日被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被告人周某某,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于上海市某某区,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户籍地上海市某某区青年路;曾因赌博行为,于2005年11月17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某某分局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犯罪,于2013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某某区看守所。

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3]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8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谢宝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8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经合谋,事先与江某某联系后,由被告人夏某某至本市某某区奉浦社区运河北路陈桥路路口南侧博亦游戏机房门口,将1.97克冰毒(甲基苯丙胺)以人民币2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江某某,后被告人夏某某被守候民警当场抓获,随即被告人周某某在附近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江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尹某、钟某的证言,上海市毒品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上海市人体生物样本(尿液类)毒品检测报告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收缴毒品专用单据、辨认笔录及照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明知是毒品而出售给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夏某某、周某某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某某的前科情况、被告人周某某的劣迹情况,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保障公民的生命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周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5月8日起至2013年10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周艳华
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 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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